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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乡镇企业有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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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对乡镇企业再实行以下几项优惠政策:1、兴办乡镇企业、城乡联办企业、城市工矿扩散联营企业和国有农场办集体企业免征产品税、营业税一年,免征工商所得税2—3年。2、在老、少、边、贫地区兴办的开发性乡镇企业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3、用于帮助社会性开支,按利润的适当比例可在税前列支。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8年第11期36-36,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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