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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服务法律规范及中国电信服务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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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电信服务与电信服务贸易 1.世贸组织对电信服务的界定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谈判组于1991年确定服务贸易谈判范围时将电信服务贸易界定为传送与接收任何电磁信号的服务。世贸组织在进行电信服务谈判时将电信服务划分为两块,一块为基础电信,另一块为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主要包括以下八类服务:语音电话、分组数据交换传输、线路数据交换传输、电传、电报、传真、私人租用线路以及其它服务。增值电信主要包括以下七类服务:电子信箱、语音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的加工与信息处理。
作者 臧广生
出处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1998年第9期14-18,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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