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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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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后,企业因财务制度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但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没有明确,不便执行。经研究,现对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的财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4期14-1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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