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后,企业因财务制度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但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没有明确,不便执行。经研究,现对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的财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4期14-1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