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来一些单位反映,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94)财商字第221号]和《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94)财商字第623号]所规定的中长期出口信贷项下应收外汇帐款汇兑损益的核算方法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外贸企业执行中长期出口信贷协议和执行我国向友好国家提供商品贷款的政府协议,企业应按协议、合同进行核算,将出口商品贷款本息全部计入销售收入,并按规定结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对按中长期出口信贷和商品贷款协议。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4期45-4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