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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 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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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财政部[94]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一、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额的8%。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9期44-4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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