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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文件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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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7期46-4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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