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我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十年来,在支持外贸出口和避免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出口企业的行为,按国务院要求,现将企业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7期48-4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