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现对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二、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8年第6期45-4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