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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上的可撤销行为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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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一旦陷入破产状态,其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就直接关系到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然而,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破产财团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程序开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利益或对个别债权人予清偿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行为则不可避免,而这种行为在债务人巳实际破产情况下必然影响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及公平受偿利益.为保证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得以实现,规定这类行为为可撤销行为由破产财产管理人予以撤销就至为必要.美国现行破产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较为详尽且值得借鉴的.
作者 曾二秀
机构地区 华侨大学
出处 《行政与法》 1998年第3期38-40,共3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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