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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效力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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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效力的立法还很不健全,这同其在行政领域中发挥着广泛而重要作用的现实极不相适宜.为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作者 欧元军
机构地区 安徽省司法学校
出处 《行政与法》 1998年第1期54-55,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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