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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经济法案例之四 公用企业必须合法正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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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例涉及不正当竞争中限制交易的行为。 [案情介绍] 1996年11月,某市机械厂的10号、11号宿舍楼的杨某等6户居民,早已买好煤气灶具,等着某市煤气公司安装供气。12月9日,市煤气公司来人安装灶具并试火通气,当他们发现这6户居民使用的煤气灶具不是从煤气公司购买的,前来检查通气的市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即拆除了这6户居民的煤气表,并告诉他们,不购买煤气公司的灶具,将一律不予供气。杨某等6户居民事后十分气愤,向煤气公司交涉未果,只好向市工商局投诉。工商局接到投诉后,即着手进行调查,经过大量查证,认为杨某等6户居民反映的情况属实,市煤气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一规定。煤气公司限定居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的行为属于限制交易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吴礼林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1998年第8期44-45,共2页 Cadres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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