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8年第3期22-2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