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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与杨益君存款纠纷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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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11月21日,诈骗犯石超(化名杜先得)到杨益君米厂购珍米,双方商定杨益君向石超供给珍米9270公斤,每公斤单价2.6元,运费1000元,共计货款25100元,次日带款提货。11月22日,石超按事先设定的骗局,要求将货款25100元存入蕲春县支行下属的城关储蓄所,杨亦表示同意,并与石超一起到城关储蓄所,以杨益君的名义将全部货款存入该所。此时石超已将杨益君身份证骗到手,并向储蓄所工作人员约定此款凭身份证及密码888取款,若生意做不成,下午将款取走。而杨益君也对储蓄所工作人员讲:"取款时必须由其亲自来或亲笔信。"石超反驳说:"那生意做不成呢?"杨没作声。储蓄所工作人员按石超的约定将身份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8年第3期29-30,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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