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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宏观的视野创造有利于两岸交往的法律环境——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公布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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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的密切,针对两岸民商事法律纠纷日渐增多的情势,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即郑重宣布,“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据台湾地区法规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承认其效力。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承认其效力问题”。
作者 王美琼
出处 《两岸关系》 1998年第6期1-1,共1页 Relations Across Taiwan Stra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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