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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起涉台商标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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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 1993年,北京与台商(台湾若蜜国际有限公司)合资建立的企业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掬水轩”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该商标并发布了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3个月的异议期内,台湾掬水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是:本公司是“掬水轩”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作者 初开荣
出处 《两岸关系》 1998年第1期35-35,共1页 Relations Across Taiwan Stra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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