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议案不是常委会作决定的前提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行使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目前,实现决定权的形式,通常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草案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即多数人的意见),以决议或决定的名称,用常委会的文件或公报的形式公布实施。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人大常委会拟对某一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是不是必须经过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或政府提出议案?或者,决议或决定草案必须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常委会才能讨论,否则,就不能讨论,不能作出决定?
作者 李作豪
出处 《楚天主人》 1998年第8期12-1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