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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受贿心理认定期限的法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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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心理的认定期限是指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后,在无法确定其是否具备受贿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明确规定一个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为人如不能为一定的法律行为,经过该期限后即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构成受贿罪。这里的法律行为指:1、将所受财物退还行贿人;2、将所受财物上交单位并说明其来源性质(指明确说明所受财物为行贿人给予的非法财物);3、双方明确约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司法实际中应注意区分名借实贿的情况)。
作者
牛宏嘉
彭焚
出处
《楚天主人》
1998年第6期15-16,共2页
关键词
行为人
法律行为
心理认定
受贿罪
行贿人
债权债务关系
他人财物
法定期限
主观故意
界定标准
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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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
1998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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