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于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颁布。它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修改,更加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民主发展水平,更好地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和权利保障原则。为亿万人民切实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对《选举法》今后还需要继续不断总结经验,予以改进。这个总结、改进,除了要考虑目前还做不到或不能完全做到的内容需在适当时候补上以外,还要注意发现该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积累起来供再次修改时研究。最近,笔者分析农村基层选举实际情况后认为,《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