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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信用社规范过程中的股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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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要按合作制原则来规范,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笔者认为,要实行合作制,要真正做到为入股社员服务,必须切实把好社员入股这一关,社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信用社能否真正实行民主管理,能否真正体现合作制优越性等关键问题。在五十年代农村信用社建社初期,
作者 吴建亚
出处 《江苏农村金融》 1998年第5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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