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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假冒、越权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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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冒用、盗用空白合同书等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签订成立的不具有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对无效经济合同的条件作了规定:"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取假冒、欺骗手段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除《经济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外,凡"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无论是外部人员还是内部人员,只要是利用窃取的单位公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该合同一律判定为无效合同。有些单位的业务人员长期从事某项业务,且代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一旦发生对该单位不利的纠纷。
作者 宋才发
出处 《学习月刊》 1998年第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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