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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是个体采石场的负责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某商店欠我35000元的货款,因长期不还我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分期归还,于1997年9月30日前还清。我俩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该商店不按期履行协议,至今仅还15000元,尚欠的20...
出处 《光彩》 1998年第7期56-56,共1页 Bril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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