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女职工小孩未满3岁一律下岗回家带小孩的办法是否正确平昌县粮食局政工科来函咨询:部分企业在分流富余人员中,作出"凡小孩未满3岁的女职工,一律下岗回家带小孩。待小孩满3岁后,方安排上岗。下岗带小孩期间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的规定,这种作法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对此问题作出如下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