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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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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劳动厅在该省所有乡镇普遍建立劳动管理所的基础上,针对本省乡镇企业争议增多的现实情况,发出了《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该省作为劳动部确定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其做法适应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遵循了三方原则,体现了及时、就地解决劳动争议的特点,对于全国进一步开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工作具有促进作用。现将该《通知》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8年第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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