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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开出发票应当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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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检查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不顾国家整体利益,为了达到当月进(项)销(项)税相抵,往往采取销售后延,把当期已开出的销货发票,尤其是普通发票留作下期申报,从而使当月应纳税额减少或处于零状态。企业的发票开出金额与纳税申报长期不符,其理由是认为普通发票的填开,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的严格规定,即“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作者 麟翔
出处 《税收征纳》 1998年第7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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