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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自产自用预制构件是否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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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征纳》编辑部: 我县一项建筑工程的分承包人,在城关镇进行土建工程期间,向三店乡借用一处场地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用于其承包的土建工程。我们向该承包人征收此项预制构件的增值税时,该承包人认为自产自用的预制构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应该纳税。
出处 《税收征纳》 1998年第8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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