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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专题讲座——第一讲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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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这一办法实施对促进我市外贸企业发展,搞活生产经营起到促进作用,但由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的计算是增值税操作实务中最为复杂的部分,尤其是对内外销兼有、出口贸易类型多样、出口产品适用税率不一、进项税额计算复杂的委托人。“免、抵、退”税的计算就更难操作。应许多出口企业要求,本刊从第十期开始在“税法课堂”栏目分期介绍、讲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愿对有关企业有所帮助。
作者 吴建军
出处 《税收征纳》 1998年第10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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