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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和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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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划分的具体规定是: 1.凡需向国家申请借款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由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2.中方投资额(包括主办单位自有资金。
出处 《山东肉类科技》 CAS 1998年第4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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