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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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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开始,至今已有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英国标准渣打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获准在上海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的试点。按照规定,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领取《经营人民币业务许可证》,同时增加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等值的外汇资金,并兑换成人民币,作为人民币业务的营运资金。依照《暂行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主要业务包括存款、贷款、担保、结算、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人民币业务。对于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开放问题国内颇有争议。
作者 梅德平
出处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1998年第11期41-4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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