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匀着吃新中国成立前后,人民政府对县级行政区域单位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和调整。主要有旗县合并,撤设治局设县或自治县,调整部分县区域等。经过调整,全国县级单位数从1949年底的2229个合并为2149个(不包括台湾省)。县政府机构非常少,一般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建设科、公安科、工商科、农林科以及法院、检察院等,总计约10个机构。对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建制——乡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非常重视,在短短3年中,大体经历了由大到小,再由小到大的变化过程。解放初,农村基层行政组织机构实行乡与行政村并存制。行政村主要在华北、东北各省设,而在南方各省一般是大乡制,大小悬殊,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因此,1951年南方各省普遍进行划小乡的工作,经调整,全国乡(行政村)的数目由1950年的近22万个增加到1952年的26.7万个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