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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对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作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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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中共中央纪委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请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如何掌握犯有贪污、贿赂错误的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的问题,以中纪法复(1997)2号文作出以下规定: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
出处 《廉政瞭望》 1998年第12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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