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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对贪污贿赂罪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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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瑞典是世界上防贪防腐,廉政建设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在那里,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的情况较少发生,瑞典公务员队伍也因此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瑞典廉政建设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政务公开、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和严格而完善的监察制度外,还在于有一套严厉的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定。根据《瑞典刑法典》规定:公职人员违反法令或有关条例中关于如何行使其权力的规定,并且由于这项过错对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造成远非轻微的损害,或者出现了不仅仅使自己不当得利的后果,则应以不当行使权力罪判处罚金或2年监禁,情节严重的,可以判6年监禁。任何人由于严重疏忽犯有前款罪,应以过失行使权力罪判处罚金或1年监禁。公务员因其职务之便收受、约定收受或索取贿赂及其它违法报酬的,应以收受贿赂罪处以罚金或2年监禁。而不论其是在职以前或离职以后犯此罪,均同样适用该条款的定罪与惩治措施。情节严重的,处6年监禁。
作者 郁青
出处 《廉政瞭望》 1998年第11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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