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拟制军事公文的过程中,为了说明制发公文的根据或缘由,使其内容更加具有权威性或针对性,往往需要引用有关机关或部门已经发布的公文。引用公文是军事公文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提供依据的手法,多见于通知、批复、复函、批转性和转发性公文中。199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如何引用公文作了具体规定:“引用公文应写明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第四十条又为我们如何遵行这一规定提供了标准的范例:“凡不需归档保存的公文,按照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规定》([1980]8号文件)。
出处
《秘书》
1998年第3期31-32,共2页
Secret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