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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体制模式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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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5年10月30日颁布《食品卫生法》以来.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着一种全新的形势,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卫生监督新体制,已成为摆在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迫切任务。作为既是卫生执法主体又是领导卫生事业的卫生行政部门,该如何从体制、机制上适应新形势要求,做好体制转变后的衔接工作,现就目前卫生监督体制建设问题谈一些浅见。1.随着《食品卫生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卫生行政部门真正成为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已成为现实。这符合行政权力的基本法理和我国法制建设要求,与制订发布的卫生法律法规相协调,有利于公正执法,增强卫生执法权威性与执法力度。2.建立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监督所是一种过渡性体制,并非固定模式。卫生部(96)6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一文中对建立公共卫生监督体制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全国不少地方已按文件精神相继建立了公共卫生监督所,由卫生行政部门、防疫站领导分任所长,
出处 《浙江预防医学》 1997年第S1期52-53,共2页 Zhejiang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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