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首例由省、市、区食品卫生执法大检查引发的,杭州市某大酒店不服杭州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下称杭州市食监所)行政处罚诉讼一案,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市某大酒店撤回起诉而结案。本文拟对《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细则(试行)》(下称《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问题、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制作、案件的诉讼时效以及如何提高执法检查的办案质量作一探讨。一、案情简介为了推动《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贯彻实施、预防肠道传染病的传播,浙扛省卫生厅于1994年9月14日组织了省、市、区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杭州市区进行一次食品卫生执法大检查,在对杭州某大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保洁柜、灶台边及使用的餐具、酒具均未消毒,洗好的餐具着地存放、洗碗池与洗菜池合用,餐具消毒柜未使用,内存放麻袋;冰箱内生食品、半成品混放。
出处
《浙江预防医学》
1997年第S1期54-55,共2页
Zhejiang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