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化妆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目前,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检验项目有,微生物指标四项;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卫生化学指标四项:铅、砷、汞、甲醇。几年来,依据《标准》对生产和市售的化妆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并给予评价,使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确实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深深体会到现行《标准》作为所有化妆晶卫生质量的评价依据,有它的许多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在此加以讨论。一、《标准》中必须增加限用防腐剂检测方法化妆品生产为了防止微生物污染,基质原料中普遍使用化学防腐剂来达到抗苗抑菌的目的,因而现在化妆品检测合格率均较高,全国普遍存在这一情况。如广东省2574份化妆品监测结果。
出处
《浙江预防医学》
1997年第S1期68-69,共2页
Zhejiang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