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沈阳某公司王某问:我公司与某村有一民事诉讼,经二审法院终审后,我公司认为有证据证明此案属错判,故向省高院和市中院提出申诉。但市中院来函要求我公司交纳申诉费。请问,是否有申诉案件要交申诉费的规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并于1989年9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按照该《办法》第2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是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来信所说的申诉案件,不是一审,也不是二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