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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义务在民事抗诉案件审查过程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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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开展对民事案件的抗诉。人民检察院在监督的范围上,只规定了事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抗诉的权力,行使抗诉权利实际上是审查和认定证据的过程。为了提高抗诉案件质量,举证义务在民事抗诉案件审查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作者 李松风
出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7年第2期44-45,共2页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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