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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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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担保物权,出质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对质物(动产)的占有移转给质权人,在债权清偿前,质权人可以占有该质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以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些情形即质物是易腐败之物或有其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作者 潘瑞才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7年第4期27-28,26,共3页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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