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行纪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并在民法理论界第一次提出将行纪分为一般性行纪和信托性行纪。认为行纪与居间(牙行、守纪、行栈、经纪)、代理、委任、信托、使者(传达)、(法人)代表、经销(商)、传销等等概念似而有别。学术界对它们没有严格区分,混用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认为,应对它们认真甄别,从法律上定性归类。透过分析比较,本文意在重点论述的行纪问题就进一步凸现出来。作者还对行纪合同、委任合同、居间合同、信托会同等这些貌似而质异的合同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作者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中国民法中建立行纪法律制度。
出处
《池州学院学报》
1997年第2期6-11,共6页
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