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要求,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有如下规定:(1)股份制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2)股份制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提出,报劳动部门核定。股份制企业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要接受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3)股份制企业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可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