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1997年4月1日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门培训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三条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培训;从事非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