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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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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问题,仍应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对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其中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1997年第5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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