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4月初,濮阳县工商局送来该县清河头供销社加油站0号柴油油样,经我所检测其柴油质量不合格,就在县工商局要作出处理决定时,该加油站法人却抢先一步起诉县工商局,理由是郑州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所出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工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濮阳县工商局被推上被告席后,火速来研究所寻找依据。如果研究所所出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的话,就得败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我们很快拿出经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文件中第四条明文规定:“
出处
《石油商技》
1997年第1期16-16,共1页
Petroleum Products Appli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