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司法解释将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限定为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在确定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时,应充分重视新闻社总社与分社、新闻发表单位与新闻刊转单位、编辑与新闻单位、作者与新闻单位之间的关系。关于新闻侵权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限定为“名誉权”。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新闻侵权的客体还应包含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荣誉权。新闻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多数为过失。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对确定赔偿责任有重大影响。关于认定新闻侵权的损害事实应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作者认为应以行为而不是以结果为标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21-26,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