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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新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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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目前已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例中,多数是以侵害名誉权为主的侵权案。此类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报道严重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这类报道多由记者采访不深入、作风不扎实而引起,或道听途说,或偏听偏信,又疏于核实,因而造成对批评对象的名誉侵权。由于这种情况大多侵权事实确凿,批评对象往往会与新闻媒体交涉或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要求对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这是新闻媒体最为被动的一种情况,很难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挽回。 报道虽不失实,但缺乏有力证据。记者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采写的批评报道按常理推论完全可信,其采访作风和人格也值得信任,但就是缺乏能够支持其论点和内容的有力证据,而批评对象却可以用变更、销毁证据的方式来逃避责任,一旦起诉。
作者 曹亚瑟
出处 《新闻爱好者》 1997年第11期20-20,共1页 Journalism 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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