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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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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都是以主体为基点来构筑其体系的,所以加强民事主体有关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民法通则)是比较粗疏的,关于公民的行为能力仅规定了极为有限的内容。这在1986年立法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还可以勉为敷用,但参照他国民法相应规定,考察其社会环境及司法实践,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的单薄和疏漏必然要在实践中暴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加强研究,以期予以完善。
作者 张代恩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4期17-23,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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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罗玉珍等.民事主体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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