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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承认有限的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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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既不披露被代理人(本人)姓名,又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两大法系对隐名代理采取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坚持代理的显名主义,不承认隐名代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而英美法却将隐名代理作为与显名代理并列的一种代理,在商事和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代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与商品经济的繁荣密切相关。
作者 刘丽红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4期44-47,共4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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