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学理上往往侧重于从诉讼结构上进行研究,而少有对其如何加强辩护职能予以细致分析。然而,随着我国庭审模式的改革,辩护律师参与与否及其参与程度直接决定着辩护的效果,并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所以,为了充分认识律师辩护的价值,有必要从微观上对律师辩护补强强嫌疑人、被告人诉讼能力的机理予以揭示。本文不揣冒昧,试论如下。一、律师辩护弥补了嫌疑人、被告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从学理上讲,刑事诉讼的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其诉讼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两方面:①自然能力不足。刑事诉讼活动往往伴以强制措施的实施,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暂时剥夺。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即使有能力实施一定行为,也必然呈现出实事上的能力短缺。即使不受强制措施的限制。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2期32-34,共3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