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的概念提出后,有的同志把它当作"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新概念"而欣然接受;有的同志则认为这个概念不科学而拒绝使用。不管接受还是不接受,这个概念的确在行政法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注意。笔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仅是按照观察事物,进行分析、比较,进而概括出其特有属性的思维过程而自然出现的,而且还是在受其他有关概念的影响,出于思维惯性或照顾形式逻辑上的需要这样的思维方式下形成的。因此,它在许多方面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一。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1期30-33,共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