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研究中比较薄弱、争论较多的部分。自德国民法典首次提出由权利义务构成的法律关系学说以来,法律关系理论由于其思维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不易为人所透彻掌握。首先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界定。从理论上阐明这一概念,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乃至民法学研究都有重要理论价值。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我国理论界有几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平等社会关系。为简便笔者姑且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对象说"。这一观点提出时间较早且至今在司法实践中广为流行,已故民法学者佟柔先生即持此观点,他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王利明先生《民法新论》一书中也主张这种观点。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1期34-35,共2页
Graduate Law Review